農委會針對報載「河川地承租人農保資格不保」提出說明,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解釋,農民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屬公法上之單方行為,不屬於租賃關係。農委會為保障農民權益,說明凡已經以河川公地種植許可證,依佃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者,該等農保被保險人只要是在河川公地種植許可證期限內,且合法從事農作的農民,其農保資格仍繼續維持,以保障農民權益。換言之,只要是繼續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農保資格不會受到影響。

  農委會說,依農會法第 12 條第 1 第 2 款所定「佃農」會員資格以租賃關係為要件。經濟部水利署於 98 年 8 月 21 日函釋,農民持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屬於公法上之單方行為,現行之河川管理辦法亦同,即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屬公法上之單方行為,不屬於租賃關係。持河川公地種植許可書加入農會會員,其會員資格繼續維持至種植許可使用期限止,如果繼續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農保資格不會受到影響;屆期因故未能取得者,則可另租賃其他農地或購買農地以補正其農會會員資格條件。

  農委會與內政部會銜訂定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承租農地者以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並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為參加農保資格條件之ㄧ。農民依農委會 78 、 79 年間相關農保函釋,取得河川公地種植許可證作為證件,以佃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農保被保險人倘繼續取得河川公地實際從事農作之種植許可證,期限內其農保資格應予保障。

資料來源: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0911301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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