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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江陳會談四項協議,農業議題就佔了一半。分別是「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農委會也強調,不論是第四次江陳會或ECFA,均與大陸農產品及陸勞開放來台無關。

「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讓雇用大陸漁工制度化,保護台灣漁船船東生命財產

  我國漁業勞動力隨著社會演進流失快速,漁業界面臨「找無人」的問題已久,因此自82年起開放12海浬外雇用大陸漁工,多年來均維持「境外雇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方式,只是過去礙於兩岸關係,漁業勞務合作自始缺乏雙方主管機關協議建立制度,船員身分無法查核,發生脫逃等不法事件、勞雇糾紛及事故處理困難等問題,船主權益無法保障,政府需付出大量管理成本。未來,透過兩岸主管機關各自指定之仲介機構辦理大陸船員外派與引進工作,大陸方面依我方需求篩選外派船員,負起保證責任;另明列船主及船員權益,建立糾紛處理機制,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對可歸責於船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船主損失,大陸仲介機構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保障船主生命與財產安全。

「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可強化防檢疫工作,保障國人健康,有利農產品銷陸

  我國在農產品檢驗項目的標準領先大陸,與世界同步,此次會談簽訂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制度,將促使大陸方面在農藥殘留標準的項目、標準與檢驗技術上,調整與我方一致。我國目前有22項水果銷大陸,但過去在藥殘的檢驗標準上兩岸不一致,使得通關時受到延誤,馬上影響到農產品價格,今後檢疫檢驗合作機制建立後,不只有助於我國農產品銷大陸市場的拓展,同時藉由檢疫人員的合作把關,對國內疫情通報和生態維護也有極大正面效益。

不論是第四次江陳會或ECFA,均與大陸農產品及陸勞開放來台無關

  政府保障農民與國人權益,八百多項管制的大陸農產品絕對不會開放,而大陸漁工「境外雇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的原則也沒有改變,沒有開放陸勞的問題,至於國人若有意願上船工作,農委會漁業署在雇主提供的薪資外,還會加發每月1萬元補助。 

資料來源:http://blog.coa.gov.tw/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442&blog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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